重磅!私募不备案没法进行投资运作:基金业协会发布首个私募合同指引
发表于:2016-04-19    

    私募圈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次协会送来一个比较大的福利,《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是国内首套专门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哦,以前从来没有过。


    《合同指 引》里面有几个点比较重要:第一,成立专门账户,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第二,强调私募产品揭示义务,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三,不备案不影响合同签订、但不能 投资运作,合同变更需向协会报告;第四,强调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护投资人权益;第五,托管人也要加入签署合同,对投资人负责。

 

  成立专门账户 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

 
    《合同指 引》在第五节的私募基金募集里面就对资金安全做了详述,“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 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还有第十二节也专门就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做出了相关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明确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强调私募产品揭示义务 签署风险揭示书 

 

   私募基金的风险时时谨记在心,《合同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投资者认真 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并设专节第十八节风险揭示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重点揭示的风险,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签订基金 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

 

  不备案不影响合同签订、但不能投资运作合同变更需向协会报告

 

  《合同指引》第十五条要求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募集完成设立后应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

 

   同时,第十九节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订明私募基金合同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等问题(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关于私募基金合同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的,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 报告。关于基金合同的解除,指引要求订明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关于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指引列举了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六个月内没有承接三种情形。

 

  强调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护投资人权益

 

  协会表示,一方面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是《基金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设立有助于加强基金治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就把投资人的权利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来做决定,充分去保护了投资人的权益。

 

  托管人也要加入签署合同对投资人负责

 

  《合同指引》第六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对于资金财产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责任也较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更大。因此,为了让托管人的权责义务 更明晰,《合同指引》要求基金的托管人也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基金合同。在此安排下,作为合同一方的托管人,也需要对基金的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与管理人委 托托管人,托管人直接向管理人承担责任有较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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